本报讯(记者李晓东王静)榆林市2014—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办法从5月20日开始执行。记者从省上有关部门了解到,榆林市城乡居民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高于全省水平。
个人缴费全省最低
榆林市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处在全省最低水平。城市居民,2014年个人最低缴费80元,2015年个人最低缴费100元,远低于全省城镇居民平均140元个人缴费水平。农村居民,2014年个人最低缴费80元,农村居民家庭中的学生、婴幼儿个人缴费50元,而全省其他地市农村居民和学生、婴幼儿个人缴费都是80元。
住院起付标准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
榆林市城乡居民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为全省最低,全省大部分地市在1500元左右;市内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处于全省较低水平,80%的地市均比榆林市起付标准高;乡镇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为全省最低水平,90%的地市均比榆林市起付标准高。
城乡居民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的覆盖面由原来的7%增加到78%
为了解决城乡居民门诊看病问题,市政府决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8000多万元,用于建立城乡居民门诊个人账户,使榆林市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一样,拥有个人账户资金,享受到门诊就医医疗保险待遇,每人每年个人账户划入60元,实行家庭成员通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城乡居民享受
到医疗保险待遇的覆盖面由原来的7%增加到78%。
降低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水平处在全省最高水平,保持二级以下医院报销水平始终处在全省较高水平
为了减轻农民群众看病个人负担,能让医保政策的惠民性和便民性在广大农民群众的家门口得到充分体现,榆林市将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降低到100元,报销比例为90%,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保持了全省最高水平,同时使二级以下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始终处在全省较高水平。
提高住院报销最高支付限额
2014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选择低档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2.72万元提高到14.85万元,提高了2.13万元;选择中档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4.84万元提高到17.33万元,提高了2.49万元;选择高档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6.96万元提高到19.80万元,提高了2.84万元。
大病保险报销与个人缴费挂勾,缴的多报的多
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榆林市继续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行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并将大病保险政策完善为赔付比例和赔付金额与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档次挂钩,个人缴费越多,报销比例越高,报销金额越多,充分尊重城乡居民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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