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榆林市城区的文化艺术中心、纪念馆、丽融、南桥等广场,每天一早一晚都有市民聚集跳舞或扭秧歌。这本来是件好事,既锻炼了身体又陶冶了情操,一举两得。可舞曲和锣鼓家什的声响干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成了噪声污染。环保部门也进行了管理,但收效不大。那么该如何管?
依法加强管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环境噪声执行标准为55分贝,夜间(晚22点至晨6点)执行标准为45分贝,环保部门应实际检测,把广场跳舞和扭秧歌的音量控制在这个范围内。建议政府结合榆林市城区实际,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如《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就明确提出了晨练问题和噪声的管理问题,并赋予园林主管部门对违者罚款100元至500元的权利。
通过场地管理单位和社区加强管理。如文化艺术中心是文化艺术广场的管理单位,此单位应当与在文化艺术广场跳舞或扭秧歌的组织者沟通,给他们定下条条框框,采取限定时间和控制音响音量等措施来消除噪声。各有关社区应当与派出所、环保部门联手,同广场锻炼者代表、周围居民代表开座谈会,共同商讨制定出一个既能锻炼又不扰民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如武汉市宝岛公园社区、派出所、环保部门联手,同锻炼者代表和周围居民代表召开座谈会,经过商讨,大家达成共识:上午7点至12点为晨练时间;下午3点至5点也可在公园活动,但不得制造噪声扰民;晚上禁止音响设备入园。一旦违规,先予以警告,如不改正,将按照《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靠自律加强管理。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及三个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宣传噪声扰民的危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违法的后果。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呼吁者与周围居民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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