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讯“法官叔叔,法官阿姨,谢谢你们!”11月15日,年仅7岁的小豪在得知执行法官已依法扣划母亲存款后,真挚的感谢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小豪是被告兰丽和李林的儿子。2012年2月22日,被告与丈夫李林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小豪生活费400元及支付教育费的一半。离婚后,被告兰丽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小豪抚养费,至今抚养费、教育费分文未付,导致小豪父子生活困难。小豪在父亲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将拖欠的抚养费、教育费共5400元一次性付清,并于2013年1月5日支付全年的生活费4800元和教育费。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所述情况均为事实,但是本案为抚养费纠纷,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被告兰丽离婚至今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是对自己未成年孩子权益的侵害。小豪要求母亲履行抚养义务,理由正当,法院应予全部支持。但考虑到被告是一个农民,没有稳定收入,应按本地区农业平均收入的20%即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为宜。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兰丽支付3000元抚养费,并从2013年1月起每月支付小豪抚养费300元人民币至小豪满十八周岁止。
判决生效之后,被告兰丽拒不履行义务,原告遂于2013年1月15日向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接到案件后,主办法官韦品全当即联系被执行人兰丽,与其协商如何支付抚养费、教育费,但因被执行人没有稳定收入而协商不成。
2013年11月13日,执行法官得知被执行人在玉林市某银行有足够存款,于是迅速收集案卷材料、文书,第一时间前往玉林市依法扣划了全部执行款。
(陈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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