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志荣)10月14日,记者在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处了解到,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去年以来,榆林市切实加强了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依法保障了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截至9月底,全市事业单位参保2702户78786人,已有26人按规定享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
去年4月份,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理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括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为在编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临
时聘用人员由本单位按规定办理参保。为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市、县区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将保险费直接拨付至财政专户。据了解,除部分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外,其他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财政预算已经到位,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规定给予保障。针对部分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处负责人希望,未办理参保和登记的差额、自收自支和全额事业单位尽快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榆林市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和登记手续,以免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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