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将功率小、体积小的手持式无线电话机叫作“对讲机”,而将功率大、体积较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叫作电台,如车载台、船用台、固定台、基地台、中转台等。常用的无线电对讲机实际是小功率无线电台,可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通话方式。沟通方便、快捷、灵活,在公安、民航、铁路等部门及重大抢险救灾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对讲机也大量应用到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小区物业、建筑工地、旅游娱乐等场所,是较为普及的一种民用无线电通信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讲机设置使用者,应依法履行如下审批程序:1、在购买无线电对讲机之前,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2、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后,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并指配相应的频率;使用者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频率到有销售资质的商家去购买所需要的设备,购买时一定要购买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产
品,并要求商家按照规定的技术参数调整好设备。3、将所购买设备送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检测,核准技术参数无误后,需要填写《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按时缴纳频率资源占用费(每部每年100元)。按时参加执照年度审验(榆林市在每年9月份进行)。根据工信部《关于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于已有的合法设台单位和个人,在频率使用到期后,应按照本规划方案重新指配频率。此前已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的合法用户,应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提供现有设备购买日期、台站执照、频率占用费缴纳票据等相关资料,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对讲机占用的频率属于国有资源,须经无线电管理部门统一指配频率后方能使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不仅会对公
安、民航、广播电视、国防通信、抢险救灾等重要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而且也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进行的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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