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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首例“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案一审审结

来源:榆林日报 2009-12-09 13:37   https://www.yybnet.net/

榆林市首例“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案一审审结

法院驳回诉讼 “小股东”表示上诉

本报记者王振荣报道去年11月29日,本报报道的《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案日前一审审理终结:榆阳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即“小股东”,榆林富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富康公司)“解散榆林康华精煤有限公司(下称康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小股东”表示将上诉。

2006年,原告富康公司法人代表郑某与李某、常某等分别以10%、70%和20%的比例出资,在市工商局榆阳分局注册了“康华公司”,郑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李任董事长,常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认为,康华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公司注册后一直不开股东会,“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为此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无法正常经营。出于“对公司现状的担忧”,2008年11月,富康公司以康华公司为被告,李某和常某为第三人,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以法判令解散公司”。

审理中,此案一度出现波折:进入庭审程序后,法院因故于2009年1月6日裁定中止了诉讼,在11月12日恢复审理后使案子终结。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富康公司在康华公司中持有10%的股份,康华公司经营中虽然出现了不正常的情形,但未出现“严重困难”且仍在盈利,并未达到解散公司的程度,其继续存在应当不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被告康华公司存在股东未实际出资、股东经营中出资等本案不能处理的问题,尚不宜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所以法院驳回“小股东”原告富康公司要求解散康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富康公司的代理律师白宏先认为,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修订后《公司法》的一项制度创新,公司是否应该依法判决解散,不在于公司是否盈利,主要应审查公司各股东之间是否形成僵局,公司是否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

作为“小股东”的原告富康公司,拿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后表示,将上诉此案,继续状告“大股东”,要求解散康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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