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宁
■案情
2016年6月20日,王三(化名)因生意周转向王四(化名)借款3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2‰,由王三的父亲作为担保人。王四履行了出借义务,将30000元现金支付给王三的父亲。
王三借款后,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因王三经常不在家,王四想将出借款全部要回。为此,王三的妻子任某自愿将这笔借款转移,提出由她作为债务人,并于2017年6月20日重新出具借款条据,王三的父亲仍为担保人。后来,王四催要钱款未果,便将任某及担保人王三的父亲诉至法院。
■审理
2020年6月18日,榆林市米脂县法院银州法庭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四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0日起以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王三的父亲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被告任某追偿。原、被告均服判。
■说法
该案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这里涉及的债务转移需要大家了解。
债务转移前,要保证先前的债务是有效存在的,且没有禁止转移的约束,这是债务转移的首要条件;债务转移时,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权利人、义务人通过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对原债务将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义务将由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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