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凤本报记者张建伟
申请执行人苗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系多年邻居。2017年,高某擅自在苗某家出行的路上挖了一条水渠,致使苗某及家人出行受阻。苗某要求高某立即停止挖渠,但高某未予听取,苗某遂向村委会及镇司法所反映,请求处理。
然而,高某不听村委会及镇司法所的处理意见,直至2019年7月,苗某在万般无奈下,将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高某对损坏的路面进行维修、恢复原状。
榆林市米脂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经过多次实地勘查,在数次调解无果后,依法作出判决,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苗某家的通行路面恢复原状(高某挖开的水渠填平至可通行)。高某不服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维持米脂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书生效后,高某未履行,苗某向米脂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米脂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6月28日,高某告知执行法官,称其现在已不在原住处居住,请求法院找人填埋水渠、恢复原状。
6月30日,米脂县法院执行庭庭长白永胜带领执行干警驱车前往苗某与高某的住处。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劳动,干警将被执行人高某挖开的水渠填埋平整,申请人苗某向干警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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