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高英报道2019年7月12日,原告来到米脂县人民法院提出要起诉4个子女。原告称自己于2018年4月老伴去世后独自居住。2018年8月,4个子女将自己赶出家门。经村委会调解后,4个子女均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给自己安排住处,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4个子女给予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法官几经奔走,调和无效后,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已超过60周岁,原告要求四被告安排住处或者支付房屋租赁费的要求合理。根据庭审调查,原告有一定的经济来源,除去原告的收入,四被告平均补足原告生活的不足部分。房屋租赁费由四被告平均承担,直至原告不租赁为止;生活费由四被告平均承担,直至原告去世为止;原告提到四被告支付医疗费的问题,根据票据在国家报销后剩余费用由四被告平均承担。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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