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剑红 通讯员 陈柏锦)明知鸡鸭是盗窃而来,仍然收购,并进行贩卖获利。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经审理查明,万某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间,明知黄某模和黄某才(二人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鸡、鸭等家禽是盗窃而来,仍然多次上门收购,之后运回自家饲养,再择圩日运到街上贩卖。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万某收购的164只鸡鸭价值共计人民币21303元。另查明,2021年8月11日,万某自愿对被盗鸡鸭被害人进行退赔,将21303元退赔款存于法院退赔专户,并缴纳罚金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对被告人万某退赔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返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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