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覃坤)12月22日,陆川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原局长刘泳志涉嫌受贿罪一案,来自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公安分局、博白县公安局、陆川县公安局、兴业县公安局等多部门的90多名民警参加旁听庭审。
陆川县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刘泳志利用其担任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该局原副局长封吕江(已判刑)分管治安工作。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为感谢刘泳志安排其分管治安工作并能从中收取涉赌场所老板送的好处费,封吕江多次在刘泳志办公室、宿舍及双方的车上送给刘泳志好处费,共32万元。2018年1月,封吕江调离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后,刘泳志安排该局原副局长宁发灿(已判刑)接管治安工作。2018年期间,宁发灿两次送给刘泳志好处费,共1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泳志退缴全部赃款共47万元。
“我长期奋战在刑侦一线,却忘了从警的初心,假如时光倒流,我绝对不会迈出最初犯罪的那一小步。我想告诫我昔日的同事,千万要守住廉洁底线……”在当天庭审中,被告人刘泳志悔恨交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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