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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没开通 他无证驾车上路酿事故 案发地非法律所指的“道路”,司机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了4年

来源:玉林晚报 2020-10-29 08:05   https://www.yybnet.net/

陆川一名司机无证驾驶轿车,在尚未交付使用的玉湛高速路上,不慎将一名正在安装护栏的工人撞击致死并逃逸。案发后,该司机不仅赔偿了死者家属3万8千元,还被陆川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高速路没开通

司机驾车上路撞死人后逃逸

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查明,今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取得小型轿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轿车沿玉湛高速公路(当时为封闭施工工地,尚未交付使用正常通车)自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桥镇平山村路段时,李某驾驶车辆与在公路上进行护栏施工作业的工人王某发生了碰撞,导致王某经抢救后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肋骨骨折,胸腔内器官损伤而死亡。经陆川县公安局处理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另查明,2020年6月19日,李某接到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协助调查电话通知后,直接到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机庭上后悔不已

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庭审中,李某表示认罪认罚,并供述了事发经过:“当时公路的左边靠近中心隔离花带的行车道内停放着一辆施工的货车,当我驾驶车辆从右侧慢速车道驶过去,到达停放的车辆中间位置时,突然有一个男人从车尾处冲出来。当时那人距离我车头只有一米多远,我来不及刹车,车的前部碰撞到那个人……”李某表示,事发后,因为自己没有小车驾驶证,又害怕施工的人打他,所以最后在慌乱中选择了开车逃离现场。“我当时不应该逃走,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李某十分后悔,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过失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案情,10月22日,陆川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发地非法律所指的“道路”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被告人李某驾驶小车致人死亡,其行为为何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为此,记者采访了该案的主办法官。

主办法官告诉记者,“过失致人死亡”,一般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刑罚明显重于后者。在审理该案件中,确实存在着“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争议焦点。经过审理,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最终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之所以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主要在于事故发生地点并非法律所指的“道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该案的案发地是在尚未交付运营禁止车辆通行的高速公路,性质为施工工地,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道路”范畴,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交通运输安全,而是公民个人的生命权。因此,虽然该案中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但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认定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将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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