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被人持刀砍伤,事后砍人的几名少年到派出所自首,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僵持不下。近日,陆川法院乌石法庭开庭调解了两起涉及多名少年的身体权纠纷案,4名被告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于调解当天给付了赔偿款。
今年1月5日20时许,少年陈某甲和陈某乙在陆川横山镇某处被人持刀砍伤。两人受伤后,到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后,砍人的刘某、陈某丙、陈某丁迫于法律威慑,到横山派出所自首。后因为刘某等人年龄未满16周岁,司法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不予以刑事处罚。
此后经派出所多方调解,双方逐渐就赔偿款达成一致调解且接近成功之际,刘某3人中途又供出还有谢某共同打伤陈某乙和陈某甲。此后,又经多番调解,赔偿事宜仍未能调解成功。
为此,陈某甲和陈某乙分别起诉到乌石法庭,要求刘某、谢某、陈某丙、陈某丁共同赔偿医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开庭前,主办法官到派出所仔细了解民警主持调解的过程,确定了调解的方向。
案件开庭时,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表示因为打伤和被打伤的均为未成年人,如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会对双方今后的成长不利,更会激化矛盾。被告表示因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该减轻被告的责任,要求降低赔付款。原告对被告的方案则不予以认可,认为被告提出的方案赔付款还不足以补偿医疗费。
面对此僵局,法官把双方家长及代理人分开进行调解,向他们解析责任的分担比例及原因,并就案件事实及相似案例向双方解释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家长对判决预期也大致了解,最终双方家长达成了调解协议:4被告当场向两原告共支付赔偿款34000元。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赵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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