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讯(记者 卓绿怡 通讯员 覃凡)9月16日上午,中共玉林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玉林市原副市长禤甲军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禤甲军在1999至2019年间,利用其担任玉林市兴业县县委常委、县长,陆川县委书记,玉林市委常委、博白县委书记,玉林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陆川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玉林市德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等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7.662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禤甲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禤甲军受贿的事实和涉案财物处置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意见,禤甲军进行最后陈述,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忏悔。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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