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覃坤) 贷款逾期17年,而“借款人”陆川市民赖某对此却毫不知情,也从未收到催款通知。2015年,赖某发现自己征信有问题,原来,赖某的父亲1997年偷偷拿了赖某的房产证,向银行抵押贷款2万元。近日,陆川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
打印征信报告
意外发现自己成“老赖”
2015年,父亲赖某超去世9年后,陆川市民赖某打印征信报告时愕然发现,自己被银行列入了“黑名单”,成了“老赖”,欠有2万元的贷款本金。
经与银行联系,赖某才知晓自己是“替父背债”,而且住房的房产证还在银行抵押着。原来,1997年5月22日,赖某的父亲赖某超未经赖某的委托,以赖某之名与陆川县某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契约》及《借款抵押物品(商品房)清单》,约定:借款金额为2万元,借款用途为养猪、养鸭,借款期限为7个月,并提供了赖某坐落于县城某处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契证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此,赖某多次与银行协商,要求消除征信污点并返还房产证和契证,但未果。2019年7月,赖某向陆川法院提起诉讼。
非本人签名
撤销不良借贷信息记录
为查明案件事实,陆川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抵押借款契约》等材料中“赖某”“谭某”(赖某之妻)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材料中的签名不是赖某和谭某所写。经开庭质证,当事双方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陆川法院审理认为,赖某作为涉案的借款人及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未在《抵押借款契约》及《借款抵押物品(商品房)清单》上签名,赖某对其父亲赖某超以其名义向银行借款及以其名下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并不知情,事后也不同意追认,银行一方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赖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签订《抵押借款契约》及《借款抵押物品(商品房)清单》的事实。故赖某超以“赖某”名义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契约》及《借款抵押物品(商品房)清单》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银行一方对涉案借款人身份情况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0年8月,陆川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赖某超以“赖某”名义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契约》及《借款抵押物品(商品房)清单》无效;银行协助撤销赖某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上涉案的不良借贷信息记录;银行返还赖某的房产证和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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