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87岁的原告(男)向法院起诉要求与52岁的被告(女)离婚。在主办法官的处理下,双方服判息诉,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当即将所需支付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及生活困难帮助费全部给付被告,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17年“黄昏恋”两次诉离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自由相识恋爱,于2006年8月18日到陆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丧偶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但再婚前双方均有各自的5个子女且均已独立生活。
后来双方因经济问题、各自子女间的关系问题及日常家庭生活琐事等经常发生矛盾。2019年4月,两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19年7月1日,原告第一次向陆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然而,双方仍不能和好,各自回到自己的儿子家里居住。今年,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成争议焦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为现双方居住在儿子家里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原、被告均否认对方主张,双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主张借给被告儿子有17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但被告不承认,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主张原、被告自2019年4月开始分居后,原告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原告认为两人分居后,被告去了县城某单位打工亦有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予以分割。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债务。原、被告身体均有病曾先后多次在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年龄较大,身患多种疾病,需长期服药治疗,原告目前有退休养老保险金每月约5000元,被告目前在陆川县某单位打工,有一定收入,但收入不稳定。
法院判决:酌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能和好,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要求分割与原告分居期间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及请求原告给予生活困难帮助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分居后双方的收入等实际情况酌定给予支持。
法院考虑到原告虽有退休养老保险金但身体有多种疾病,需长期用药;被告身体有病,在医院做护工,但收入不稳定,生活确实也存在有困难。经过综合考虑,酌定原告在退休养老保险金中一次性分割给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人民币20000元;一次性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5000元。原告与被告儿子若存在有民间借贷关系,可另行起诉处理。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在退休养老保险金中一次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万元给被告;原告一次性支付生活困难帮助费5000元给被告。
判决生效后,原告在其子女的帮助下当即将所需给付款项通过电子银行一次性转账至被告账户中,双方签订了收款收据,至此该案顺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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