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梁珍玉)近日,陆川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接到一名服刑人员亲属王某某的电话,要求代付罚金,并如数将3000多元罚金转到了法院指定的账户。原来,王某佳因犯抢劫罪被判入狱,现在正在服刑,虽然表现良好,但由于被判处罚金未缴纳,没有获得减刑机会。为了争取获得减刑的机会,被执行人王某佳打电话给弟弟王某某,让其帮忙缴纳罚金。
陆川法院于2017年8月3日认定王某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由于王某佳正在服刑,法院查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罚金一直未能执行到位,只能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来处理。
近3年来,王某佳一直未能交付罚金,影响了其获得减刑机会,只能求助于弟弟王某某。法院接到电话后,告知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佳应缴纳的罚金以及执行费,引导王某某将费用存入法院执行款专户。5月26日,法院收到王某某缴纳费用的回执单后,向王某佳送达了结案通知书。
法官提醒:有些人对刑事案件中罚金有误解,误以为服刑可以抵消罚金,而不主动给付,其实不然。监狱把是否缴纳罚金作为认定服刑人员的减刑条件之一,从而影响服刑人员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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