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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教你避开这些“坑”

来源:玉林晚报 2020-03-12 07:03   https://www.yybnet.net/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3月11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2019年玉林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消费陷阱,保护合法权益。

案例1

交了购车首付 却被告知要“加价”

2019年5月4日,周某到陆川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SUV汽车,销售经理称该车整车款11.9万元。周某交了1万元定金,双方签订《新车订购单》达成协议:5月16日,周某再交4.95万元,共计5.95万元作为首付款,余款通过银行按揭分两年付清。

当天中午,周某接电话,车行称由于疏忽该车价少报1万元,要求周某再交1万元才能履行购车合同。周某不同意,坚持按所签合同购车,经销商不同意办理售车手续,双方协商未果。周某投诉至陆川县消委会。

陆川县消委会开展调查调解。经劝导,双方达成协议:该车多出的1万元车款,由被诉方负责7500元,投诉方负责2500元;被诉方在3日内为投诉方办理保险、上牌相关手续。

案例2

增效肥不合格,果树失收

2019年3月18日,黎某到北流市消委会投诉,其于2018年10月、11月,先后从某公司购进水果增效肥,施用后果树出现黄叶、落叶、果子早熟不长大情况,致使果树失收。黎某要求相关部门主持公道,维护合法权益。

在双方同意基础上,2019年3月22日,北流市消委会联系质检部门对水果肥进行了现场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5月8日,经北流市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同意退还黎某已支付的货款3150元,并给予其货款三倍共计9450元的赔偿。另外,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投诉人处罚款5000元。

案例3

买到“问题水泥”,楼房质量出问题

2019年7月,钟某福向钟某某购买170包水泥,价值3910元。使用后,钟某福发现楼房出现混凝土硬度不够等问题,于是要求钟某某赔偿1万元。钟某某同意退还钟某福水泥款3900元,但不愿作其他赔偿。8月15日,钟某福向兴业县消委会投诉。

经现场调查取证发现,钟某福的楼房确实出现混凝土硬度不够等质量问题,但不能定性为单纯的水泥质量问题。然而,钟某某无法提供水泥的进货发票等凭证。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钟某某当日赔偿钟某福9000元;钟某福的楼房拆模板后如大梁出现爆裂现象,双方可就赔偿问题另行协商;如大梁无爆裂现象,则钟某福建楼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与钟某某无关。

案例4

承诺“不满意可退款” 商家却变卦了

2019年3月15日,李某在某商家交预付金7000元,购买一套沙发和床。商家在消费凭证上承诺:如对价格不满意可以退款。然而,李某拟退款时商家却不予理会。李某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请求退款。

市市场监管局玉东分局调查核实,消费者所反映的投诉事项情况属实,于5月31日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退还李某6500元。

案例5

糕点变质,吃了上吐下泄

2019年8月28日,陈某在某蛋糕店购买食品和女儿、表妹、朋友一起食用。当晚表妹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症状,其余4人也出现类似症状。

8月29日,陈某等人来到该店协商处理,该店安排其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住院。经检验,5人均感染了沙门氏菌。陈某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该店赔偿损失和协调拿到检验报告。

玉州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调查,同时请福绵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蛋糕生产厂家。经调查并综合参考住院治疗诊断方案和疾控中心检测报告后,于10月31日再次组织双发调解并达成协议:蛋糕店一次性支付陈某慰问金5.5万元。

案例6

房产公司拖延退还诚意金

2018年9月29日,谭某在广西某房地产公司交纳1万元购房诚意金。2019年1月17日,谭某因故提交了退款申请,该公司称30个工作日给退,但却超时未退。2019年3月9日,谭某向市市场监管局双生分局投诉,要求商家退款。

该分局与双方沟通,核实相关情况。经了解,该公司已同意退款,相关手续已提交。2019年3月14日,谭某收到退款且满意该处理结果。

案例7

交了预付款,家具商未按约安装

2019年8月5日,王某到博白县城区某装饰材料经营部订做房门、衣柜等家具合计货款42500元,交了预付款34000元。协议约定在9月15日前把家具安装好,再付清剩下货款。然而,直到9月25日,该经营部没人过来安装。王某投诉至博白县消委会。

博白县消委会开展调查,经营部负责人表示,是家具厂家未按时发货所致。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经营部同意在9月28日前装好家具;未按时安装造成损失,该经营部同意赔偿损失3000元;若到9月28日未到货并安装好,该经营部全额退款,再赔偿损失3000元。

案例8

说好的赠送课程没了,商家退款

2019年6月,李某在博白某游泳池运动中心符某推销下交50元预约金,办理游泳亲子卡,双方微信付款,约定小孩游泳培训1388元买一年送一年,赠送12节游泳培训课程,并额外交298元费用由两年游泳时间延长到3年,后又交了700元升级成3年亲子卡。

7月15日,李某去咨询小孩学游泳事宜,该中心却称套餐不包含12节小孩游泳培训课程。李某向博白县消委会投诉。

博白县消委会调取了双方微信内容,确定符某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7月30日,双方达成协议:该中心退还亲子卡费用2386元及50元预约金。

案例9

食品广告违法宣传功效,被罚

2019年6月2日,容县容某以518元的广告费,雇请他人制作含有“一般人群均可食用,特别适合生长发育期的儿童……”等字样的广告,并将广告发布在其网店中两种食品的“商品详情”页面中。

容县市场监管局调查证实,容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法责令容某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54元。

案例10

不服务也收费,医院赔偿医生被罚

2019年11月15日,李某到某医院皮肤科就诊,交费969.18元。李某核对票据发现:针灸没做,也无治疗,却分别收了125.80元、27元费用。李某投诉至医院,当班医生通知她到医院给了一瓶药膏替代针灸了事。李某不满意处理结果,向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11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核查证实:当班医生开出的是变应原筛查3项,属检查费,但收取的是处置费;医生未给患者针灸,也未提示患者应持单到相关科室针灸,出现问题后以药代灸,构成无服务收费。

11月28日,院方向李某致歉,返还多收费用,并一次性赔偿500元,同时对责任医生作出相应处理。

(记者 温驷昌 通讯员 黄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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