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充电时间短,15岁少年拒交5元的电车充电费,遂与要求交钱的农家乐清洁阿姨上演成了 “全武行”。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因5元充电费上演“全武行”
曾某玲(52岁)原是陆川县某投资有限公司某农家乐的临时工,主要负责某农家乐的卫生打扫工作。2018年9月24日,梁某贵(15岁)和一帮朋友到农家乐玩耍,其中有人在农家乐充电。刚充电不久,曾某玲就去收了充电器,并要求充电者交5元充电费。梁某贵认为不合理,就与曾某玲说理。曾某玲将农家乐桌球台上的桌球棍拿起,对梁某贵等人进行驱赶。在驱赶过程中,梁某贵夺过桌球棍,打到了曾某玲的左手掌,导致受伤。曾某玲报警,经陆川县公安局平乐派出所调查处理。陆川县公安局对曾某玲的损伤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曾某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平乐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曾某玲入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其左掌第三、四、五掌骨骨折。曾某玲住院20天,共用去医疗费18049.73元。
2019年7月4日,曾某玲将梁某贵起诉到陆川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用18049.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0000元,护理费23105.2元,误工费23105.2元,合计86260.13元。
法院: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担责
法院认为,因他人在某农家乐充电时间短暂而原告要求其交5元钱,被告梁某贵认为不合理而与原告理论,在理论过程中被告梁某贵抢过原告持以驱赶其的桌球棍,将原告左手掌打伤,对原告的身体健康构成侵权,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因之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某农家乐的清洁工,其职责只是负责打扫卫生,并不负管理责任,且在其代管理过程中,当被告梁某贵与之论理时,应当以理服人,说明需要交钱的缘由,但原告却没有考虑被告还是未成年人,却采取持棍驱赶的方式欲赶走被告梁某贵等人,无论是处理方式还是方法都存在不妥的地方,因此原告对其所受到的伤害也存在过错,对其因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法院判决被告梁某贵应负70%的责任,原告曾某玲自负30%的责任。由于被告梁某贵未成年,故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造成原告的损失,由其父母被告梁某初、刘某玲负责赔偿。对于原告曾某玲的损失,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如下:医药费18049.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20天=2000元,营养费为25元/天×30天=750元,误工费为1600元/月÷30天×90天=4800元,护理费为48166元/年÷365天/年×30天=3958.85元。则原告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9558.58元,被告负担70%,为20691元,原告自负8867.58元。(孔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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