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在屋前的7株龙眼树主树干遭人剥皮,不能挂果,陆川县良田镇良田村年过7旬的庞大爷上法院维权,要求对方赔钱。日前,陆川法院清湖法庭审结这起因相邻纠纷发生争执,造成损害财物案,判决损害人赔偿庞大爷经济损失10083.89元。
因相邻纠纷
7株龙眼树遭人剥皮
上个世纪90年代,庞大爷在屋前种下了这7株龙眼树。庞大爷诉称,2017年11月,他与庞某因相邻纠纷而发生争执;同年11月5日,庞某和妻儿擅自将正值盛果期的7株龙眼树砍伤,并将主树干的树皮剥去,造成树木不能挂果。
庞大爷认为,庞某及其妻儿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此,庞大爷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91000元,按每株龙眼树每年挂果65公斤、每公斤10元计算赔偿20年。
说到庞某,不仅与庞大爷同村还是同辈兄弟,今年也60岁了。庞大爷在发现龙眼树被砍伤后,当即报派出所、司法所请求处理。当地司法所曾召集双方进行过调解,但未果。
案子开庭时,庞某到庭,他对此辩称,庞大爷所说的不是事实,还说庞大爷砍他的花心木在先,他和家人并没砍庞大爷的果树,也没有剥树皮的行为,不同意赔偿。庞大爷则向法院提供了照片、U盘等证据,证实有证人看到庞某砍果树。
法院判决
损害人赔偿1万余元
为了证明遭受的经济损失,庞大爷申请鉴定部门对被破坏的7株龙眼树进行鉴定。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此进行了损失价值评估。
今年7月,评估人员进行实地勘验,发现庞大爷的7株龙眼树主树干树皮均被环割,其中1株枯萎、6株残留存活,已不能正常挂果。
经过一系列评估,最终评估公司作出结论,庞大爷被破坏的7株龙眼树损失价值为10083.89元。对该评估意见,双方都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私自将原告的果树砍伤,造成原告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存在过错,应负担赔偿责任。对于树木的损害价值,以鉴定部门鉴定为准,判决庞某及其妻儿赔偿庞大爷经济损失10083.89元。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余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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