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精神分裂症在住院治疗,这治疗费到底该由丈夫支付,还是由妻子的娘家人负担?近日,岳母将女婿告上法院,认为女婿未尽夫妻扶养义务,应支付女儿的治疗费。最终,在陆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一再努力下,作为丈夫的宁某某主动支付了2万余元治疗费。
妻子患精神病
丈夫不愿付治疗费
2015年,宁某某与妻子吕某某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两人一起到南宁打工,后来,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吕某某自己到广东打工。2017年2月及2018年3月,宁某某先后两次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8年4月,吕某某的行为举止、精神状态出现异常,吕某某的姐姐将她送去检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吕某某一直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费用均由姐姐支付,宁某某分文未出。
女儿患病住院,女婿分文不出,吕某某的母亲难以接受。2018年10月,她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将宁某某诉至陆川县人民法院,要求宁某某支付女儿治疗精神病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宁某某支付吕某某治疗精神病费用21791.41元。判决生效后,宁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某某的母亲遂于2019年1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调解
丈夫最终支付费用
陆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办案法官陈晟接手该案后,立即打电话给宁某某,向他说明其妻子因欠费医院已停药这一紧急现状,希望他能够主动履行义务。起初,宁某某语气很不耐烦,声称没有钱给,并挂断电话。陈法官没有放弃,每隔几日又致电给宁某某做思想工作,并要求其到法院协商。在陈法官的极力说服下,宁某某最终表示愿意到法院协商。
1月25日,吕某某的姐姐与宁某某如约而至。起初,吕某某的姐姐很冷静地向宁某某说明妹妹在医院的情况,希望他能尽快支付费用,让妹妹继续得以用药,可看到宁某某口口声声说没有钱给,不愿意支付医疗费,要跟妹妹离婚的冷酷态度后,吕某某的姐姐开始情绪化,双方发生争执。眼看事情商量不下来,陈法官将双方隔离开,单独对被执行人宁某某做思想工作。
“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夫妻之间任何一方出现需要对方扶养的情况时,另一方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尽扶养义务……”在陈法官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规劝后,宁某某终于主动支付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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