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儿子×××,等下要被卖去越南,开刀挖肾了。”,接到这一条陌生人的短信,正在广东务工的苏某大惊失色。报警后,苏某不断与“绑匪”讨价还价,10000元的“烟钱”先后降到5000元、3600元。当天下午,在收获20元微信红包后,“绑匪”束手就擒。2018年1月17日,陆川法院审结该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元(另外10元已返还),没收犯罪所用手机1台。
2017年7月12日,暑假刚一开始,家住陆川县乌石镇的小学生小苏和小陈就结识了一位青年男子陈某。22岁的陈某通过分享零食、游戏玩耍,很快与两人打成了一片。
第二天上午,三人相约去摘龙眼,经过一处房屋时,小陈指认道“瞧,这是小苏家新起的房子。”看到房子的外观装修,陈某觉得小苏家境挺好,心中顿生歹意——要是哄这两个小孩外出游玩,得到他们父母的手机号码,然后发短信和微信进行“绑架”恐吓,立马能发一笔横财。
于是,陈某开着电动车,将两个小孩连哄带骗地带到了横山街上的一间网吧。在网吧里,趁小苏和小陈玩得起劲,陈某如愿得到了两人父亲的手机号码。由于小陈的家人对恐吓短信不予理睬,陈某只好“专门”联系小苏的父亲。在微信上,陈某自称是“吸毒佬”,告诉苏某需要“1万元烟钱”,不然就将小苏带到越南卖肾。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苏某慌忙电话联系家中的妻子。在确认儿子外出一直未归后,苏某叮嘱妻子立即报警。为了逼迫苏某赶紧汇钱,陈某多次偷拍了小苏的相片发给苏某。然而,原价万元的绑架费不管是打5折,还是降到3600元,任凭陈某百般恐吓,除了20元的红包外,苏某分文不付。
下午4时,架不住两个小孩回家的央求,陈某带着2人离开网吧来到一家小卖店,用红包中的10元钱买来八宝粥和饮料,试图继续稳住小孩。眼看前功尽弃,陈某气急败坏,与苏某通上了电话,要求立即汇钱,不然就“剁了小孩的手指”。就在苏某心惊胆战,准备汇钱之际,民警突然出现在陈某面前,将其一举擒获。
在本案中,对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没有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法定的绑架他人的方式勒索财物,也没有限制小苏和小陈的人身自由,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以制造虚假的绑架行为对苏某进行敲诈,应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勒索财物的故意非常明确,以欺骗手段使小苏脱离家庭,虽然没有对小苏采取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但小苏实际上受其左右。从陈某的恐吓行为看,他给被害人造成的印象就是绑架。因此,对陈某应以绑架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上有相似之处,但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是明显的。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劫持被害人,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控制,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果没有这样的行为,则不应定为绑架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两名小孩,只是利用了小孩暂时脱离监护人引起家长恐惧的心理,虚构了小孩被绑架的事实,向小孩的家长诈取钱财。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陈某没有恐吓、威胁、虐待小孩,仅仅使用了给孩子零食吃、到网吧玩游戏等哄骗手段,而且在小孩要求回家时,没有进行完全的阻拦。因此,不能认定陈某实施了为绑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控制他人的行为。
结合本案案情,陆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对陈某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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