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6旬的老汉在跟随包工头做泥水工的过程中,不慎从3米高的脚梯上跌落受伤,由此连打了两场官司。未签劳动合同的雇主、选任无资质建房者的屋主是否该赔偿?
老汉“做泥水”不慎跌落受伤
现年61岁的黎某,跟随包工头严某做泥水工已有3年多的时间,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某负责现场管理以及提供模板、顶木、搞浆机、吊机等建筑工具,黎某负责砌墙、筑柱等具体工作,3年间来严某按时付工钱给黎某。
2016年7月,严某承包巫某建房工程,严某与巫某没有签订建房书面合同,严某聘请黎某等人进行建房施工。
7月29日下午1时,黎某在工地现场进行排架拆除时不慎刮伤了手,随后黎某独自到卫生所包扎好,开了消炎药回来继续工作。当时其他工友询问黎某是否还能继续做工,黎某表示手无大碍,没有吃消炎药头脑清醒,可以继续做工。
3时左右,黎某在提着泥浆爬上3米高的脚梯进行筑柱头时不慎跌落,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7554.66元。
事发时,严某并未在现场,事后严某支付了医疗费6200元,巫某支付医疗费1000元。
第一次起诉追偿,法院判雇主担责6成
出院后,黎某时常感到头痛且全身麻痹,已失去劳动能力。因赔偿的问题,他将严某、巫某诉至陆川县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等合计34529元。
在黎某看来,巫某将房屋交由严某承建,严某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巫某在选任建房对象上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此事故30%的赔偿责任;严某作为雇主是工程的直接负责人,没有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护设施,未抓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应承担此事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巫某将其房屋交给严某承建,虽然双方未订立有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黎某应邀请到该工地做工,严某与黎某形成了雇佣关系,并对各方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严某作为雇主和工程直接负责人,没有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护设施,未抓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应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9864元。
黎某在工作中应注意安全,但其疏忽大意,对造成损害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事故40%的赔偿责任。
巫某作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对黎某的损害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依据我国《建筑法》第83条第3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以及建设部相关规定,巫某所建一层房屋并不要求所请工匠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也没有要求施工人具有施工资质。
判决生效后,黎某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回了赔偿款。
作伤残鉴定再次起诉
由于第一次起诉时,黎某没有对自己的伤情作鉴定,2017年10月,黎某委托玉林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其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黎某因本次意外事故上肢瘫构成八级伤残,致使第8、9、11胸椎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今年1月,黎某再次向陆川县法院起诉严某,请求法院判决严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6573.40元。
经开庭审理后,陆川县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严某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赔偿黎某经济损失为69944.04元。
法官提醒:
目前,在农村建房,屋主往往请社会上的包工头或水泥匠来施工,而由包工头拉过来的施工队一般不具备资质,施工人员也多是临时拼凑,这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
农村建房无小事。作为屋主,最好聘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队施工,并签订正式的建房合同,以减少纠纷的发生;而作为施工队一方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而施工工人也要与包工头签订有关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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