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与人发生口角,他便纠集2人趁着夜色到“仇家”的店铺门口放火,并开枪“示威”。2017年11月8日,潜逃3年后自首的陈某桂因犯放火罪,被陆川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缓刑3年。
事情要从3年前那场深夜大火说起。2014年6月3日凌晨1时许,正是人们入梦酣睡的时刻,家住陆川县良田镇的丘某一家却突然被一声枪响惊醒,并闻到了一股浓重的汽油味。丘某急忙起床观察,发现二楼窗户玻璃破了个大洞,从窗口探身俯看,一楼店铺大门火光亮起,浓烟阵阵。
发现起火后,丘某怀抱儿子与丈夫迅速下楼从后门撤离,并和邻居一起奋力将火扑灭。
凌晨1时许放火,着火点正处街区,幸亏丘某一家及邻居奋力扑火,才无人员伤亡,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经鉴定,丘某经营的饲料店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257元。
案发后不到一个月,陆川县公安局先后将犯罪嫌疑人黄某堂、黄某琨抓获归案。
据黄某堂、黄某琨供述,2人作案均系受朋友陈某桂所指使。案发当晚,陈某桂准备了两瓶汽油和一支砂枪,纠集黄某堂、黄某琨,称丘某太“牙渣”(凶恶),得罪了其,要求2人随其一起对丘某进行报复。于是3人驱车来到丘某经营的饲料店门前。趁四下无人之际,黄某堂、黄某琨将汽油洒在大门处,并由黄某琨点火。陈某桂则持砂枪向饲料店的二楼窗户射击。随后,3人驾车迅速逃离现场。2015年2月,黄某堂、黄某琨因犯放火罪,被陆川县法院分别判了刑。陈某桂则闻风潜逃,直到2017年6月19日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通过亲属向丘某补偿185000元。法庭上,陈某桂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陈某桂与他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陈某桂自首,开庭前通过补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覃坤记者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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