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冰 通讯员 费文彬 桂西)10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玉林市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龙建才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家属、上诉人家属及媒体记者等旁听了庭审。自治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出庭为上诉人龙建才辩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14日,时任陆川县沙坡人民法庭庭长的被害人傅明生(殁年63岁)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审理被告人龙建才与妻子陈某的离婚案,合议庭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和好调解无效后,基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实际,于同年11月23日依法判决准予陈某与龙建才离婚。龙建才不服,向原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林地区中院)提起上诉。1995年5月29日,玉林地区中院依法判决驳回龙建才上诉,维持原判。龙建才为此对傅明生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杀害傅明生的想法。2017年1月26日13时许,龙建才携刀来到陆川县沙坡镇沙坡街傅明生家中将其杀害。
今年8月2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龙建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龙建才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组织上诉人龙建才、辩护人、检察员对一审判决书确认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行了法庭调查,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上诉人龙建才是否存在自首、坦白情节以及是否量刑过重等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龙建才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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