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老钟、老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市中院认为两村民应向土地所另行主张赔偿。
买了460多平方米地 110多平方米惹争议
1997年,老钟、老吴两人花了115000多元,按当时的市场价,买了当地土地所旧址上460多平方米的土地,两人将土地均分,并分别办了土地使用证。
事情一晃过去10多年后,2009年8月,当地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老钟、老吴两人获得的该土地使用证。理由是两人所买的土地中有110多平方米土地是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无权处分这一土地。
经法院调查,原来,争议的土地在1962年“四固定”时落实给村民小组,1982年前一直由村民小组集体耕种,1982年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村民小组把现争议的土地发包给该队的简某某、简某耕种;1993年,土地所聘请简某为小车司机,土地所为解决停车和洗车问题向简某借用现争议的土地建车库和打水井,后因土地所搬迁于1997年4月将旧办公室及土地有偿转让给老钟、老吴。
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老钟、老吴两人的土地使用证。根据村民小组的申请,当地政府于2012年12月作出行政决定书,将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此后,村民小组多次要求老钟、老吴两人归还土地,但遭到了拒绝。
购买了无权处分的土地 继续占地构成侵权被判归还
2015年4月,村民小组起诉至法院要求老钟、老吴停止侵害,拆除建造在该土地范围内的车库、水井、铁皮屋及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土地。一审法院支持了村民小组的诉请。老钟、老吴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市中院认为,双方争议的111.6平方米涉案土地,虽曾由老钟、老吴于1997年4月向土地所购买,但由于该土地实际并未被征收,两上诉人购买后所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上述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法院行政判决撤销。随后,当地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书,将本案争议土地确权给村民小组所有,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和陆川县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亦维持了上述处理决定。因此,本案争议的111.6平方米土地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民小组主张老钟、老吴继续占用该争议土地构成对其集体财产的侵害,并要求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将土地归还给村民小组使用,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和支持。
这一结果对于老钟、老吴来说,当初按市场价买了地,如今却要归还地,这损失该找谁要呢?
市中院认为,老钟、老吴如认为土地所将存在权利瑕疵的土地转让给他们,造成其经济损失,应向土地所另行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双方争议土地上的建筑物,因系建于他人土地上,且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故该建筑物不具有合法性,老钟、老吴可自行拆除建筑物材料,并对拆除下来的建筑材料拥有所有权。
警醒:土地交易需防范权属瑕疵
因一块地引发了数场官司,让老钟、老吴始料不及,烦不胜烦,结果还是被判归还。
通过这个案子,也警醒在土地转让过程中,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自己无法掌握了解可向法律人士咨询。首先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交易。其次,要重点关注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正如本案的老钟、老吴因买了无权处分的土地,才导致纠纷不断。
在合同签订之前,当事人最好实地走访了解情况,以及到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的权属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有无争议或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等。只有做好了相关的防范措施,才可能尽量避免金钱、法律的风险。(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梁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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