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撷英
朱永华
据报道,在陆川县乌石镇有一排奇葩建筑:一座七八百米长的引水桥渠,横跨镇圩上空,而在其下方“挂”着的是住有人家的余栋民房,或是桥渠被房屋包裹起来,或是屋顶顶着桥底。这座引水桥渠早已废弃,几十年来却无任何部门认领并组织拆除,当地居民也不敢擅自拆除,只能惶惶不安住在那儿。
正如新闻中相关部门所回应的那样,类似的基础水利工程,当初都是由政府统抓统建,并没有哪个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主持。因此,引水桥渠废弃后,拆除工作究竟归属哪个部门,要经过什么手续、程序才能拆除,也没有具体规定。
在具体行政管理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此类情况都是由公共设施所在地的乡镇根据规划来进行拆除。像陆川县乌石镇这样废弃后仍“幸存”至今的桥渠,而且还是七八百米长的,已不多见。而从报道反映的情况看,尽管这条引水桥渠看起来还很坚固,但毕竟已历经岁月沧桑,或“串”或压着这么多民居,一旦桥渠坍塌,后果不堪设想。当务之急,是赶快拆除桥渠,不要等到酿成事故之后才“总结教训”。
实际上,对这类计划经济时期产生的基础设施,如果已作废失效,地方政府就该“埋单”拆除,没必要将问题复杂化。况且,村民在此建房经过了规划批准,房屋建造也合法合规,引水桥渠已影响居民生活多年,如果现在还纠结于引水桥渠的权属和拆除费用等问题,相互“踢皮球”都不管,说严重了,是在漠视村民的生命安全。
一地在发展过程中,总会有一些公共工程项目完成任务之后,“寿终”而该“正寝”。岁月可以流逝,但责任却不应该跟着消失,问题发现于何时,就应及时拆除安全隐患,让当地村民心安,才是执政为民的体现。
(摘编自月日广西新闻网《原创·桂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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