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立华)日前,市政府办印发通知,从2016年8月1日起,调整玉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纯收入510元,较之前的月人均纯收入413元增加了9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2855元。此次对农村低保标准的提高幅度,是历年来最高的一次。
据了解,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的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城市低保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31%;农村低保标准=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5%。以后城乡低保标准也按此公式计算。
记者注意到,这是近四年来玉林市第三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前两次分别是在2013年、2015年。2013年,玉林市本级(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的城市低保标准是家庭月人均355元,各县(市)也根据各县(市)的情况调整了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容县和陆川县为330元,博白县、兴业县为350元,北流市为320元;农村低保市本级调整为家庭年人均2076元,容县1813元,陆川县1660元,博白县2040元,兴业县2050元,北流市1710元。而从2015年7月1日起,玉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纯收入413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2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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