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房产公司供应建筑材料长达一年多时间,对方欠下388万元货款,为了追回这笔数目巨大的货款,供货商忧心忡忡,不得不将对方诉至陆川法院。
6月7日,陆川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永超成功调解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房产公司欠供货商388万货款
自2012年4月起,叶某陆续供给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钢材、水泥、建筑模板等建筑材料,用于陆川县某工程建设项目。
建筑材料陆续供应着,货款却未能及时收回。后经双方清算核实,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房产公司已欠下叶某的货款388万元。
2014年1月1日,叶某与房产公司在陆川县某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签订了欠款协议,约定:房产公司欠叶某货款388万元,在两年内还清。并约定欠款期限内利息计算方式及违约后果。房产公司同意用陆川县某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及出售陆川县某工程建设项目所得房款优先偿还欠款。
协议签订后,房产公司除支付11万元利息外,既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亦未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给叶某。
今年5月26日,叶某将房产公司诉至陆川法院。
法官介入双方庭前达成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梳理,鉴于该案涉及标的额巨大,向庭长陈永超汇报了案件的情况。
经了解,陈庭长认为,该案的原、被告双方曾有过良好的合作关系,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可以进行调解。
6月7日,在向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某某送达诉讼材料时,陈永超庭长征求其对案件处理意见,并通过进一步的法律释明和利弊分析,深刻阐明了诚信经商的重要性和逾期还款支付高额利息等耐心开展调解工作。
最终,温某某提出,请求叶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调整逾期欠款的月利率3%为按照欠款期内的月利率2%计算。
得到了房产公司的初步调解意见后,陈庭长迅速通知叶某到法院调解。
叶某在了解房产公司的调解意愿后,认为自己的请求合法合理,对是否放弃该部分利益与房产公司达成调解存在犹豫心理。
陈庭长在权衡了双方的利弊得失之后,向叶某摆事实、讲道理,从有利于双方今后合作和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出发进行调解。
叶某在充分考虑后,为了避免长时间的诉累,迅速解决该纠纷,同意房产公司的调解意见。双方最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记者陈梅通讯员李贞娴)
新闻推荐
...
陆川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陆川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