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市民在"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的横幅上签名。(记者李楷诚通讯员吴甲锋摄)超速驾驶成为违法数量最多的危险驾驶行为今年1月至10月,玉林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25起,造成117人死亡,2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96万元……这一组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大数据,源自今年前三个季度的《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报告》的综合统计。开车上路,最重要的是安全,然而总有一些司机漠视法律与危险的存在,违法超速、酒后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正是这些危险驾驶行为,让一个个鲜活生命流逝,给受害者家庭带去诸多伤害。
昨日是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在此,市交警部门特意盘点玉林市危险驾驶之“五宗最”,以一个个真实的案例警醒人们拒绝危险驾驶,莫做“马路杀手”。超速——违法数量最多的危险驾驶行为
据介绍,在我国,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酒后驾驶、追逐竞驶、吸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闯红灯,以及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其中超速被称为“马路第一杀手”,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速导致的高达3成以上,尤其是高速公路上多发的连环相撞,往往就是因车速过快而不能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所致。
典型案例:2015年4月16日,李某伟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失效)驾驶桂KN××××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苗园路由民主南路方向往城站路方向行驶,至玉林市玉州区苗园路310号前路段时,遇无名氏驾驶电动车由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两车随即在人行横道上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路段机动车限速40km/h,车速鉴定桂KN××××号轻型厢式货车在碰撞瞬间速度为63-67km/h,车辆超速57.5%-67.5%。
事故原因:李某伟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是主因。
酒驾——最危险的危险驾驶行为
记者了解到,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等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公安机关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广泛宣传,四年来,玉林市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明显下降,但仍然有一些群众没有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警钟悬挂在心,导致了一些交通悲剧。
典型案例:2015年7月25日,陈某勇饮酒后(心脏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245.83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桂KH××××号小型轿车由东方巴黎方向沿金玉路往金鸡广场方向行驶,至玉林市玉州区金玉路东方巴黎门前路段,与其前方同向水泥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护栏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事故当事人陈某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劳驾驶——最不认为自己违法的危险驾驶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司机为了赶时间或者其他原因而长时间驾驶机动车,也许只是一个小小的瞌睡或者哈欠,就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最终造成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2015年5月7日5时许,当事人庞某伟驾驶桂KN××××号小型轿车沿博白县人民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于上述时间行驶至博白县城区人民中路兴民东一路路口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当事人冯某耀驾驶的自行车相碰撞后,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当事人杨某富驾驶的桂KY××××号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当事人冯某耀当场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当事人庞某伟过度疲劳驾驶是主因。
违规运输危化品——最误人误己的危险驾驶行为
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最容易危及公共安全并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别巨大,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典型案例:2015年6月5日,赖某声驾驶浙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H××××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氢氟酸30.22吨)搭乘吴某胜沿S21资铁高速公路由玉林南往北海方向行驶,行驶至S21资铁高速公路589KM+800M路段处时,因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冲出道路右侧,侧翻在路外的边坡低处,车上装载的氢氟酸泄漏,造成吴某胜当场死亡,车辆和财产损失以及水田、林地、鱼塘受污染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赖某声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且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毒驾——增长最快的危险驾驶行为
吸毒不仅危害自身健康,毒驾更是严重危害群众出行安全,因为毒驾者因吸毒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出现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其造成的后果不亚于酒驾。
典型案例:2014年7月8日凌晨5时左右,驾驶员蒙某驾驶桂KR××××号小车由北流往宝圩方向行驶,在省道215线9KM+250M处撞倒对向由宝圩方向驶往北流方向的号牌为“桂KW××××”“桂KS××××”的两辆摩托车,造成“桂KW××××”号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当场死亡、“桂KS××××”号驾驶员及乘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这是北流市辖区公路首起毒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交通民警在现场调查取证中发现驾驶员蒙某有吸毒的嫌疑,于是将蒙某带到禁毒大队进行尿液检验,经采用吗啡、冰毒、氯胺胴三合一胶体检测盒进行检验,发现蒙某氯胺胴呈阳性反应,属于吸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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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危险驾驶”从我做起
昨日上午,陆川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在县人民会堂前广场启动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成员单位、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公共汽车公司的代表共150多人参加了仪式。活动倡议广大市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拒绝危险驾驶,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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