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讯 使用他人所写的假授权书,以高额回报为名,诈骗他人钱财。近日,被告人黎某领刑三年,并被罚款五千元。
黎某家住广东省封开县农村,大专文化,2012年6月来到贵港市,使用“供货保证书”、“委托书”等虚假的授权书,向黄某(女,时年76岁)谎称在玉林市陆川县有一“黄金宝库”,需要大笔资金开发,入股投资开发将获得高额回报。黄某信以为真,并介绍黄某某(女,时年72岁)、林某(女,时年22岁)、张某(女,时年76岁)等人出钱投资。至案发时止,黎某陆续收取上述4人交来的“投资款”共计2.98万元用于挥霍。
(蔡新根 何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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