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岳青通讯员陈海松)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重大自侦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实行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该院为确保有效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一是采取承办人会前汇报制度。提交审委会的案件往往存在分歧和争议,该院每次列席审委会前召开科室案件讨论,由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公诉意见进行汇报并总结争议的焦点,确保从检察长到案件承办人都能全面熟悉案情、准备充分,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形成发言提纲,在列席发言时能够充分表达意见。二是依法监督,以事实、法律为依据充分发表处理意见。列席人员依法监督审委会的召开,确保审委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避免审委会成为一言堂、走过场、流于形式。会议上注意倾听、分析和判断,从事实和法律上提出支持检察机关立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并积极营造一种和谐融洽的交流氛围,使参与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全面剖析案件,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三是注重会后经验总结。会后对列席审委会的案由、列席情况、会议讨论情况等及时登记汇总,做好资料积累及情况统计,并注重汇总研究法院审委会对相关类案的倾向性处理意见,寻找审判监督工作的新特点,积累经验。从而增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的预见性。
通过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拓展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效监督了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有利于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加强了在疑难案件上法、检两院的协调与沟通;有利于凝聚办案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正。
据了解,2011年,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案件共17件18人,其中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件1人,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1件1人,重大自侦案件15件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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