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两名男子为了赚钱,通过网上购买假酒向当地销售,非法牟利换来的是牢狱之苦。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艾某、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二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审理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艾某与王某商议购买假冒白酒后销售赚取利润。由被告人艾某通过QQ网络聊天与自称李春的男子联系购买假冒白酒,李春通过物流公司将假冒白酒运送至榆阳区,艾某驾驶面包车将假冒白酒从物流公司拉运至其租住的地方,之后被告人艾某、王某将假冒白酒在榆阳区马家峁村、金鸡滩镇、靖边县城附近等地的烟酒门市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8805元。
2016年1月14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民警在被告人艾某租住的房屋内,现场查获110瓶“国窖1573”白酒、138瓶“六年西凤酒”、90瓶“1956黄西凤酒”、360瓶“中国西凤长脖酒”、156瓶“中国名酒西凤长脖酒”、980瓶“375纱网西凤酒”,上述白酒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120208元,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王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触犯了刑法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为了保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打击刑事犯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攫取不义之财,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黑手伸向大众市场,为了蝇头小利稀里糊涂触犯法律,结果损失惨重,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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