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西安中院公开宣判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县委原书记辛耀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辛耀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辛耀峰利用其担任府谷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佳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事项上为多个公司及个人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51万元、欧元10万元、美元30万元、价值人民币207.8675万元的房产一套、金条1000克。另被告人辛耀峰对其家庭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1580.997432万元、美元11万元、金条100克无法说明来源。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辛耀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辛耀峰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退缴了部分赃款,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榆林市佳县县委原书记辛耀峰一审获刑十三年又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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