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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条路一个月16次违停处罚 男子认为交警没告知且有违法之处,将交警部门告上法院 交警称,该路段道沿施划了禁止停车标线

来源:华商报 2018-03-19 04:27   https://www.yybnet.net/

开元路凤城一路至凤城二路段的道路西侧,停车位的标线被抹掉了,有禁停标志,但还有车辆违停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摄

认为交警的行为有违法之处,在向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之后,他又将两级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

路边停车

男子一个月被罚16次

46岁的雷先生是陕西佳县人,一直在西安以卖菜为生。2017年8月,他搬到了开元路的菜市场。当年8月至9月,他多次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开元路上。去年9月初,他再次在开元路停车时,从后视镜发现有人正在拍照,“我委托别人查询后才发现,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我的车有16次违停记录,计扣分48分,罚款3200元。”

雷先生说,经开大队民警以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为由”下发了违法停车告知单,认定他停车时违法,要求接受处罚,“我认为交警的行为有违法之处。”

他认为未告知违停

交警处罚不合规定

雷先生说,交警作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他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他未能及时纠正。另外,经开大队出具的他违法停车处罚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我只是在路边停车并未在驾驶状态,所以,交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017年10月,雷先生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经开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雷先生疑问

交警一一回应

2017年12月26日,交警支队向雷先生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这份决定书里,经开大队对雷先生的疑问一一给予解答。

为什么没有贴处罚通知,也没有告知?

经开大队称,民警在开元路日常巡查时,发现雷先生2017年8月5日至9月9日先后16次将车停放在路旁道沿施划有黄色禁止停车标线的非机动车道上,执勤民警拍照取证录入违法系统。雷先生认为交警部门未进行合法抄告并通知,程序违法。事实上,该路段道沿施划了禁止停车和临时停车的禁止标线,明确告知了驾驶员该路段严禁停车。作为驾驶人应当熟悉并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不存在当事人认为的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适用法律有没有问题?

经开大队称,当事人认为他只是在路边停车,并非行驶状态,交警部门对其进行处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二十五条,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该路段道沿施划了禁止停车和临时停车的禁止标线,当事人无视交通标线,多次违法停车,事实清楚,交警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交警支队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书面陈述、证据照片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信息查询结果可知,交警经开大队对雷先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开元路凤一至风二段

路东有车位 路西禁停

2018年1月22日,雷先生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重新裁定,请求撤销经开大队对他做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2月26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3月17日,雷先生收到了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传票,该案将于3月23日上午开庭。

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在开元路看到,开元路凤城一路至凤城二路之间的道路东侧,施划的有停车位,有收费员在收费,而路西侧,是黄道沿,也有禁停标志。尽管有禁停标志,仍然有很多车在此违停。雷先生称,此前,他的车在这一路段的道路两侧都停过,路面上有停车位。华商报记者在现场看到,道路西侧的道沿是黄色的,车位也被抹掉了,附近居民说,最早,这里的确施划的有车位,但已经抹掉了。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知道一下

黄道沿边停车 不贴条扣3分罚200

昨晚,华商报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从2017年8月份开始,只要是在西安市施划有黄色标线的道沿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黄道沿边停车,交警部门不再贴条,而是拍照取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交警介绍,之所以这种违停比一般的违停处罚严苛,是因为黄道沿属于交通标线,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指示处扣3分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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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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