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1日下午,佳县人民检察院诉佳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在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党组成员、员额检察官高永刚、民行科长刘海林、检察员郭慧鹏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佳县水务局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2016年3月,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佳县朱家洼乡泥河沟村村民武小斌从2014年起在佳县黄河水道从事违法采砂活动。期间,佳县水务局于2014年8月30日对武小斌做出了(佳水)罚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武小斌一直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义务,并继续从事采砂活动,佳县水务局未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监管也未按照有关程序追缴罚款。
为督促佳县水务局依法履行职责,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佳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佳县水务局采纳了该建议,申请佳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佳水)罚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佳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处罚未经催告程序,案件材料不全,退回佳县水务局补正有关材料,水务局既未补正相关材料,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后佳县水务局称该局已向河道站催告,武小斌砂场现已停产,抽砂设备已撤离河道,砂场堆放物正在清理。根据佳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六次)《关于水务工作有关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武小斌砂场已将采砂设备全部撤离河道,不予追缴罚款及砂石资源费,并将原处罚决定于2016年5月6日,予以撤销。
2016年10月19日,佳县检察院对佳县水务局履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对武小斌砂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武小斌仍在从事采砂活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佳县水务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2016年11月30日依法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据了解,此次庭审活动持续了两个小时,法庭对于本院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全部予以认定,将择期予以宣判。
点评: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彰显司法担当。发挥检察职能,扎实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生态环保检察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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