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的挖掘机被运回西安
3月22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执行法官从榆林市一处偏僻的山沟停车场,将涉案的一台挖掘机保全扣押回西安,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诉讼权利。
2010年12月,榆林市府谷县长房梁村的白某与西安一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白某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该公司450-8型挖掘机一台,租金总额265万余元,西安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白某做了担保。到了2012年11月,白某因违约已欠租金127万余元,西安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先替白某垫付了所欠的这笔租金。至2017年3月,白某偿还了西安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56万元,尚欠71万余元,该公司多次向白某催要无果。
2018年3月7日,西安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到莲湖区法院起诉白某,要求追偿所欠71万余元及违约利息,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将涉案的450-8型挖掘机予以保全扣押措施。3月14日,莲湖区法院作出了查封、扣押涉案450-8型挖掘机一台的执行裁定。3月21日晚,法院得到线索,涉案的这台挖掘机就停放在榆林市府谷县一处山沟,地点较为偏僻。执行法官立即赶赴府谷,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将这台挖掘机成功扣押。白某见状,企图开车阻拦,执行人员出示执行公告证,依法严肃劝告,最终得以执行。3月22日,这台挖掘机被保全扣押回西安。
文/图本报记者谢斌 通讯员詹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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