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耍时将书包扔向同学,不料砸伤对方左眼,原本同学间的一场嬉闹,却使一个青春少年左眼伤残。近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洋(化名)获赔24006.5元。
刘洋和李亮(化名)是定边县五中学生,2011年8月刘洋通过学校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2011年10月17日晚上9点刚下晚自习,刘洋和李亮在教室门口玩耍,刘洋踢了李亮一脚,李亮把书包扔向刘洋,不料飞出的书包砸中刘洋面部,刘洋左眼当即出血,被送往定边县医院治疗,经诊断刘洋左眼钝挫伤、左眼睑裂伤。2011年12月16日刘洋又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左眼脉络膜裂伤,左眼视力下降至0.2,刘洋先后支出医疗费1043.57元。事发后,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刘洋诉至法院,请求李亮监护人、定边县五中、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3633.57元。诉讼中,法院委托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对刘洋左眼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刘洋左眼属8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刘洋通过定边县五中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原告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刘洋在与李亮互相玩耍时受伤,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鉴于刘洋的左眼是李亮扔来的书包所伤,故李亮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李红军(化名)、王梅(化名)按50%的比例予以赔偿,刘洋自行承担30%的责任。定边县五中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由于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刘洋在校园内受到意外伤害,定边县五中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刘洋左眼受伤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1811.57元费用,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5794.9元,李亮的监护人李红军、王梅赔偿13008.3元,定边县五中赔偿5203.3元,刘洋自行承担7805元。
点评:
在校学生的安全不容忽视,而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该如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而如何未雨绸缪,将安全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是需要相关责任人牢记在心的。
定边县法院 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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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定边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