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卢全运)受雇到铸钢厂从事卷铁工作,手臂被卷入机器中受伤致残,雇主和工厂均成了被告。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龙潭法庭开展庭审进村屯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伤者张某起诉程某等人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受雇作业
前臂被卷铁机卷入受伤
2019年6月28日,张某受程某的雇请,到宋某经营的铸钢厂从事卷铁工作,其间,张某的左前臂不慎被卷入正在作业的卷铁机中,造成左臂受伤。
张某受伤后,由程某的儿子护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共计43天,住院医疗费用总计72373.84元。以上费用已由程某付清。张某出院后,经多次与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20年7月底向博白县法院起诉,要求程某赔偿除已支付医疗费外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约50万元。
博白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程某要求追加铸钢厂及其实际经营者宋某(已于2019年11月病故)的妻子李某与儿子宋某某作为该案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程某对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不认可,向法院申请对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伤者索赔50万元
原被告庭上争执不下
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属于常见型案件,为了让更多的劳动群众知晓自己的劳动权益,注重在平时的工作中保护自己的权益,12月18日,根据法庭的安排,主办法官黄振豪把该案的庭审搬进龙港新区龙潭产业园的前沿——龙潭镇兴华村委会。
庭审中,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程某在工作期间身体受到伤害,不仅肢体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且原告及家人的精神也遭到极大打击,要求程某进行赔偿。被告程某则辩称,其只是替铸钢厂的经营者宋某介绍张某到宋某处工作,宋某才是张某的实际雇主,因宋某已故,应由宋某的继承人李某及宋某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张某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案事故也应承担责任。被告李某、宋某某及铸钢厂则均辩称,其未雇请原告张某,原告的受伤与其无关,应由被告程某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方唇枪舌剑,诉辨对抗十分激烈。主办法官尝试对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结果未能如愿。经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因该案案情复杂,庭审各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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