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根据嫌疑人在盗窃现场的影像资料,一路追踪并锁定嫌疑人
本报讯 (记者 李楷诚 通讯员 黎勇) 12月19日,玉州警方以“零口供”,依法对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冯某龙执行逮捕。
今年7月7日,市民陈女士将汽车停在城区万良路边,车内放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不久后,陈女士回来,发现车门完好无损,但电脑不见了,于是报警。
市公安局城站派出所民警经视频侦查发现,作案者为一名男子,骑无牌摩托车、穿蓝白格子上衣及牛仔裤、戴头盔和口罩。尽管嫌疑人做了伪装,但民警经进一步调查,还是锁定嫌疑人为冯某龙(男,34岁,博白县人)。
冯某龙行踪不定,给抓捕工作带来难度,但民警没有放弃对他的抓捕。经多日伏击守候,12月3日上午,城站派出所民警在玉林汽车总站附近的路边将冯某龙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干扰器等物品。
审讯中,冯某龙对作案事实要么拒不承认、要么闭口不语。
民警经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证据,并依法呈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2月19日,经检察机关批准,玉州警方对冯某龙执行逮捕。尽管他拒不承认作案事实,但等待他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民警提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面对公安机关讯问的时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说明其主观表现良好,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可予以从宽处罚;如果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说明当事人主观恶性比较大,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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