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挪用公款为自家工厂生产提供资金周转,博白县某局前出纳袁某4年间挪用公款13次,共计30万元,最终难逃国法惩罚,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4年底,在博白县某局担任出纳的袁某从开服装洗涤工厂的丈夫处了解到,当前工厂资金周转困难,紧缺一笔资金周转。袁某想到自己管理的公款账户里有钱,挪用一段时间应该没事。于是2014年12月6日,抱着侥幸的心理,袁某利用工作之便,从其管理的公款账户中取出公款1.5万元交给了丈夫。同月19日,洗涤厂的资金松动之后,袁某把1.5万元公款填补了回来。
这次挪用公款没有被人发现,尝到甜头的袁某胆子越发大了起来。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第三次……此后,丈夫的洗涤工厂一有资金周转需要,袁某就私自随意挪用公款投放到工厂的生产中,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5月这4年间,袁某罔顾国法,先后13次私自从其管理的公款账户中取出公款共30万元现金,给丈夫开设的洗涤厂经营使用,从中获利。后虽陆续归还,直至案发前也已主动归还挪用的全部公款,但已构成犯罪。
事发后,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北流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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