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汇进他人账户要不回,博白的黄先生以对方不当得利诉至法院,可最终因缺乏证据败诉。日前,玉州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子值得人们警醒:向他人汇款有风险,在汇款前尤其是涉及大宗钱款时,一定要明确钱款的用途,写好书面协议,避免法律风险。
5万元转账款是何用途双方各执一词
事情要从2015年12月2日说起,黄先生将5万元汇入玉州区张某的银行账户。这笔5万元钱款是不当得利还是借款?就成了后来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
黄先生说,2015年5月,他通过朱某介绍认识张某,并得知张某做着移动优惠卡的代理生意。不久,朱某向他提出借款,并叫他将钱打到张某的银行账户,说张某急需资金周转。黄先生虽然对张某不太了解,但考虑到与朱某有一定交情,便在2015年12月2日将5万元汇入由朱某提供的张某账户中。可后来事情的发展让他大为意外,他多次向朱某要求还款,但朱某不承认曾要求他将5万元汇入张某账户,张某亦对汇款矢口否认。双方就这样僵持不下。
无奈之下,今年6月,黄先生以张某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依据,其获取此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张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这5万元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原告向我购买电话卡的款项。”在法庭上,张某对黄先生提出的5万元是借给朱某的这一说法予以否认。张某辩称,2014年底他去上海公司办事时与原告在该公司认识,后原告知道其在做电话卡业务,就想向他购买电话卡。经商谈,原告购买价值共10万元的电话卡,他优惠卖给原告,只要5万元,第二天,原告的妻子将5万元打到他的银行卡上,他遂将350张电话卡交给了原告。
张某向法庭提供了一张电话卡样本及一份合同复印件,试图证明双方存在电话卡交易,可他却无法提供合同的原件。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称的朱某向其提出借款,因被告张某急需资金周转,需要朱某帮助,故朱某要求原告直接把5万元打入被告账户的事实,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该事实无法确认。对于被告辩称原告转给其的5万元是原告向其购买电话卡款项,因被告无法提供其销售电话卡给原告的证据,该事实亦无法确认。
原、被告对原告转款5万元给被告均无异议,但对该款项是何用途则各执一词,且均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原告转给被告的5万元要么是借款,要么是货款,被告取得该款项有合法根据,并非不当得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其构成要件为:一是取得不当利益;二是造成他人损失;三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由此看来,不当得利并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建议当事人在向他人出借款项时应当树立法律意识,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以防将来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牟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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