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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嫁福建的博白女 骗走玉林男子近6万

来源:玉林晚报 2018-04-10 10:43   https://www.yybnet.net/

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曾经嫁过两处地方,先后生育4个孩子,她却以未婚女身份“谈恋爱”,并谎称愿意为受害者生孩子赢得信任后,通过借钱“做生意”、购物等理由为借口,先后骗取了受害男子陈某某共计近6万元。因涉嫌诈骗罪,博白县远嫁福建的朱某某于近日被博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几次通话感觉不错

玉林男子决定约见“陈妹”

2011年,玉州区某镇村民陈某某在福绵区做工时,认识了该镇女子陈某。得知陈某某还没有婚娶,向来热心的陈某开始张罗着帮他介绍对象。然而,几次相亲下来都失败,年过四旬的陈某某不免有些沮丧。

2014年12月下旬,陈某又给陈某某介绍一个名叫“陈妹”的80后女子。为了避免前几次与姑娘见面即黄的尴尬场面,陈某把“陈妹”的手机号码发给了陈某某,一再叮嘱他与对方先通话,如果双方都有感觉再见面。几次相亲受挫,黯然神伤的陈某某自然听从陈某的建议。

看到“陈妹”的手机号码是玉林的,陈某某便以为这是陈某的堂姐妹,或者是她老家周边村子的熟人,所以也就不好意思对“陈妹”的情况刨根问底。在拿到号码当天,陈某某便迫不及待地联系了对方。电话那一端,自称在福建做服装生意的“陈妹”爽朗健谈、言语热情,这让陈某某倍感暖心。通过几次电话聊天,陈某某感觉不错,决定约“陈妹”回玉林见面。

出手大方却遭遇关机

托人查实发现是化名行骗

2015年春节后,之前一直说很忙的“陈妹”主动给陈某某来电,说她准备回玉林,但资金周转不过来,可能来回费用不够。一心想要与“陈妹”见面的陈某某没有多想,即按对方提供的账号打算汇入1500元。看到对方的户名是朱某某,陈某某多少有些诧异,但“陈妹”解释说那是她的表姐,和她一起做生意的,陈某某心里也就踏实了。

同年3月上旬,“陈妹”又打电话告诉陈某某,她已经回到博白。由于母亲身体不好,她打算买点补品给老人家滋补身子。为了赢取“陈妹”的芳心,陈某某顺从对方意思,又一次往朱某某的账户汇入2000元。随后,在博白汽车总站见到年轻漂亮的“陈妹”时,陈某某满心欢喜,觉得之前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吃过饭与“陈妹”告别时,陈某某万般不舍。

第二天,陈某某与“陈妹”相约再次见面,对“陈妹”几乎是有求必应。“陈妹”看中一款价格为2180元的手机,陈某某连眼都不眨一下就买下送给她,“陈妹”要买衣服,陈某某又掏出600余元结账。第三天,陈某某又陪“陈妹”去买了800余元的衣服……两人的感情似乎在逛街购物中发展迅速。在陈某某看来,只要“陈妹”愿意与他携手人生,他恨不得把心都掏出来。

几天后,“陈妹”与陈某某见面时,说她准备与表姐回福建进货,手头资金不足希望陈某某借资2万元,已视“陈妹”为未婚妻的陈某某二话不说,便带着“陈妹”到一家自助银行取款给她。相隔两天,“陈妹”又说拿货的钱可能不够,让陈某某再汇3万元,陈某某照办了……想到“陈妹”就要回福建收拾行李来玉林与自己过日子,陈某某每次出手都很大方。

2015年4月下旬,久不见“陈妹”回来,陈某某便电话催促,对方由先前的不耐烦、不接听、关机,到最后停机,这让陈某某感觉不对劲。联系不上“陈妹”,陈某某只好找介绍人陈某。令陈某某吃惊的是,陈某与“陈妹”并不熟识,她仅是通过朋友转介绍问来的手机号码,对“陈妹”的情况几乎一无所知。后经陈某托人查实,“陈妹”原名朱某某,是博白县某镇村民。至此,陈某某才明白自己被骗了。

以生儿子为由骗取信任

嫌犯得逞后藏匿深圳被抓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潜逃至外地,藏匿于福建、广东一带。2016年8月3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北站东广场地铁环中线站厅将其抓获归案。因涉嫌诈骗罪,朱某某随后被博白县公安局刑拘。

原来,朱某某于1999年嫁给博白县的一名村民,生育了两个孩子,与“丈夫”因性格不合闹分手后,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朱某某便独自离开。后来,经亲戚介绍,她于2011年与福建省某县一村民登记结婚,还先后生育有两个孩子。由于不甘心过平淡生活,朱某某决定隐瞒已婚身份,通过骗婚手段改变现状。

自从认识陈某某之后,得知陈某某想要一个儿子,朱某某便萌生要诈他钱财的歪念。于是,她以愿意和陈某某生孩子为由,进一步骗取了对方的信任,然后以买车费、买手机、买衣服、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名,数次骗走陈某某的辛苦钱共计近6万元,并且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朱某某交代说,为了脱身,她谎称要回福建收拾东西再回头与陈某某一起生活,还拿走陈某某的2000元作路费。原以为通过不接听电话、关机,甚至更换手机号码玩失踪,陈某某就拿她没有办法,时间一长,这事情也就过去了。她万万没有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她还是被警方抓获。

检察官释法:

遭遇“骗婚”群体多为农村大龄青年

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是关键

当前,骗婚型诈骗犯罪频发,骗婚已成为诈骗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实,骗婚不是法律上的术语,俗称的“骗婚”实际上是以婚姻为幌子和诱饵来骗取财产的一种诈骗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涉嫌诈骗罪。其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遭遇“骗婚”的受害群体多为农村大龄青年,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大龄单身青年。他们择偶心切,防范意识较低,容易成为骗婚者的首选目标。而该类案件的受害者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即使骗婚者伪造的证件漏洞百出,受害人也因为警惕性较低,防范意识较差而陷入骗局。有的还以为结婚就是按照家乡风俗请客吃饭,而没有必要到相关部门领取结婚证,这也就给骗婚者带来了可乘之机。

根据此类案件作案手段多样化特点,常见的是骗婚者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多以礼金、金银首饰、父母赡养费为名诈骗钱财。同时,这类案件团伙作案现象逐步增多,“媒人”“待嫁女”“亲戚”分工明确,说媒、相亲、结婚、脱逃等程序有条不紊,一般由几个人一起合谋、编造故事、扮演家庭成员等事实,共同完成诈骗,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多为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针对性地选取相关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显得至关重要。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朱舒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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