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人员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为了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当事人提供司法便利,博白法院采取了专项专审的方式,调用院内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把调解作为诉讼案件首选结案方式,吸纳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坚持全程、全员、全面调解。今年至9月30日,博白法院共审结了交通事故案件155件,其中调解28件,撤诉10件。
借力调解一个电话6000元即到账
2016年2月,被告吴某驾驶汽车与冯某伟驾驶并搭乘冯某山(未成年人)、冯某有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冯某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吴某与冯某山的法定监护人蓝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冯某山各项损害赔偿共计6万元。协议签订后,吴某陆续支付了冯某山各项赔偿款共5.4万元,尚欠冯某山赔偿款6000元未支付。在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今年9月11日,受害人冯某山的法定监护人蓝某起诉至博白法院请求处理。
法官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被告吴某大学毕业,目前在广东从事设计装修工作,如果能做通他的思想工作,案件获得调解的几率增大。法官辗转找到当地村委会想了解一下吴某的相关情况,谁料当天村干部不在,调解工作再次受阻。就在法院一筹莫展时,法官看到一个熟悉的身影,原来是村里有威望、热心肠的张叔。
法官向张叔说明来意后,张叔当即表示会全力支持法院的工作,并当场给吴某打去电话,指出了吴某不守信用的危害性,并鼓励吴某要勇于承担法律责任。张叔说的话果然奏效,被告吴某表示会按原协议履行。挂了电话后的15分钟,吴某直接将拖欠原告的6000元赔偿款打到了蓝某的账户里。
9月26日,原告蓝某到法院领取了撤诉民事裁定书。
找突破点被告家属主动垫付赔偿款
2016年11月23日晚,熊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相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林某相撞,造成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次事故造成林某各项损失21696.73元,事故经认定熊某、林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熊某驾驶的摩托车并没有投保交强险。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熊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15000余元。事故发生后,熊某赔付了6500元给林某,之后便杳无音信。
开庭当天,被告熊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无法得到调解。法官并没有草草审结案件,考虑到熊某主动拿钱赔偿林某,表明熊某存在深知过错的意识。法官决定再想办法,寻找案件突破口,促进双方和平解决矛盾。
最近,法官通过多方调查走访了解到熊某平时跟着装修队打散工,并与同村的陈叔关系不错。法官找到正在做装修工作的陈叔,并将案件情况告知了他。陈叔听后表示目前联系不上熊某,但其与熊某的父亲熊某永很熟,可以帮忙做熊某永的思想工作,并将熊某永的电话号码给了法官。
法官告知熊某永,如果他的儿子熊某拒绝履行义务将会被拉入失信黑名单,以后的生活将寸步难行。经过一番劝解,熊某永表示愿意帮儿子熊某垫付赔偿款,但是自己生活也不易,希望法官可以帮忙做原告的工作,适当减少赔偿款。法官将熊某永的原话转达给了原告林某,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9000元的调解方案。第二天下午,熊某永替儿子带9000元赔偿款来到法官的办公室交给了原告,原告当即撤回对熊某的起诉。
温情审理原告让步贫困被告
2016年7月2日,张某林驾驶大型客车搭载钟某兰行驶在路上时,与黄某英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黄某英和钟某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英和张某林负事故同等责任,钟某兰无责任。刘某是该大型客车的实际车主,挂靠于博白某车站。事故发生后,刘某为修理车辆用去修理费、拖车费及支付钟某兰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9608.85元。由于黄某英在本次事故中也负同等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19804.425元。由于多次找黄某英催赔未果,车站将黄某英及其父母起诉至博白法院。
法官接手案件后,了解到黄某英还在上学,其父母均为农民,母亲身患重病,家境十分困难。庭审前,法官多次做原告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原告可以体谅被告的难处,但是原告方认为有责任认定书,责任清楚,不愿意调解。
庭审中,法官再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希望达成和解。经过劝解,原告表示只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吊车费等合计10470元即可,其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看见原告作了让步,被告方当即同意此调解方案。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记者黄清通讯员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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