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雨天驾车赶路的一个疏忽,博白县某镇的女子张某摊上了大事。她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1死2伤的交通事故后,因法律意识淡薄还悄然外出打工……近日,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博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无证驾驶,盲目横穿马路酿车祸
事情发生在2015年2月5日15时许,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乘1人从街上购物返程。在途经镇上一加油站时张某因雨大停下避雨,稍后看到雨变小了,便急着要赶回家,也就没有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她没有想到,就因为她这样的一个疏忽,竟然会导致1死2伤的严重后果。
当时,张某从加油站路口冲出打算左转弯继续回家,急冲冲地横穿马路时,没留意路上车辆,结果与沿216省道由北往南行驶的一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中型自卸货车相碰撞,中型自卸货车向前侧滑,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该摩托车主当场死亡,张某、货车司机耳朵受伤以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引发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便驾车盲目横过马路引起的,张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摩托车司机则无责任。
法律意识淡薄,招来牢狱之灾
“突然听到‘嘣\’的一声响,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时已经在医院。”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张某后悔不已。这名农村女子虽然在医院治伤时也听说货车司机受伤住院治疗,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的消息,但法律意识不强的她在伤情治好后,还以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很快就离开博白外出打工,以致公安部门找不到她,将她列为了在逃人员。
2016年11月11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对罗城某宾馆例行检查时,将已经因交通肇事罪被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列为在逃人员的张某抓获,并将其交给博白县公安局予以刑拘。今年5月,博白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因自己一个人的错误让几个家庭陷入困境,自己也招来了牢狱之灾,张某内心的愧疚和痛苦不言而喻。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起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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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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