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造成司机十级伤残,牵出3方被告
2016年4月2日,梁某东驾驶摩托车在博白某中学路段左转弯时,与由许某波驾驶并相向而行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梁某东受伤且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通部门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小轿车车主负次要责任。经鉴定部门鉴定,梁某东构成十级伤残。因协商不成,双方对于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梁某东将被告许某波、车主庞某明以及车辆所挂靠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告上了法庭。
博白法院在审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许某波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被告庞某明,该车辆为挂靠于博白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教练车,而该车并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
法院调解促和解,涉事驾校收“司法建议”
该案经博白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进行了现场支付。鉴于涉案车辆挂靠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车主为驾校教练,却不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法院为此对培训中心作出如下书面的司法建议:一、博白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须对所有挂靠车辆投保情况进行排查,条件许可的建议投保全保。二、对所有挂靠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车主和教练员加强相关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投保交强险等法规的学习培训。
博白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在接到博白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之后,积极按照法院的建议认真反思及积极整改,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理论学习及培训。
法官释法:
车辆投保义务人不缴纳交强险导致的后果是: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之规定,车辆一旦被查获,将会被交警扣留,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二要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车主驾驶未投交强险车辆肇事的,车主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他人驾驶未投交强险车辆肇事的,在交强险范围内,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凡是机动车的所有人,请务必按相关规定缴纳交强险,以免受到行政处罚,或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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