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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玉林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出炉

来源:玉林晚报 2017-03-09 11:29   https://www.yybnet.net/
网购已成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但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也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年,市消委会共受理消费投诉287件,受理办结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9.35万元。日前,市消委会公布2016年度玉林市十大典型消费维权案例,以警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

苦瓜茶能治病?千万别信

2016年10月12日,北流万先生在某网站网页上看到广告宣传“苦瓜茶能治肝病、肾病、糖尿病……”随即花费20.6元在阿里巴巴网店北流市陈某某百货店购买了苦瓜茶一份,可收到的却是普通的苦瓜干。接到投诉,市工商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对网店负责人陈某某进行教育,陈某某认识到了进行虚假宣传的错误,当即通过电话向万先生道歉,并将500元(含购物款20.6元)赔偿金微信转账给万先生。

消费警示:消费者看到广告宣传,要查实其真实性,切莫看到广告就心动购物,要理智消费、科学消费。

收钱不摄影,商家退赔19万元

2016年1月以来,市工商局陆续接到消费者对玉州区某某儿童摄影馆的投诉举报。消费者诉称,在该儿童摄影馆交预付款后,店家迟迟不提供摄影服务,有的消费者摄影后得不到相片相册,消费者追问商家,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索性关门停业。此后,百余名消费者无法联系上经营者。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展开调查,并在该儿童摄影馆店堂前张贴相关告示,制止群体事件发生。同时经过多种渠道联系当事人,并对其进行耐心教育。最后,128人终于挽回了经济损失,当事人向消费者(128人)退赔款19万元。

消费警示: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贪图小利的心态,对其进行欺骗。所以,消费者交预付款购物和接受服务时请谨慎小心。

赠送阳台、飘窗?忽悠人的

2016年5月18日,市工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发布江南大道“某某国际某某城”户型图印刷品广告中,把飘窗标注为“全赠送面积”,把阳台标注为“半赠送面积”,对意向购买者的购买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工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发布虚假广告的当事人立即停止广告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0元。

消费警示: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商品房作为大宗商品,成交价格占其生活消费中的比重较大。消费者要辨别广告真假,购房时应详细了解情况。

新买头灯起火,好险

2016年4月26日,博白县旺茂镇消费者覃某到消委会投诉,称其于4月24日在旺茂镇刘某五金店以3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夜用充电照明头灯。却不料,4月26日中午放在家中充电时,头灯引起短路起火,烧毁了柜子、电风扇、棉被、衣服等一批物品,价值11000多元,幸好发现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覃某认为是充电照明头灯质量不合格引起短路起火,要求经营者赔偿其经济损失。

由于经营者购进的该批次照明头灯已销售完毕,无法对该商品送检。经营者承认是照明头灯充电引起的火灾,经工作人员多次找双方调解协商,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偿7500元给消费者。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选购家用电器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电器。不要因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商品,应选择正规合法商店消费购物。

水泥凝固差,商家赔款8000元

2016年9月6日,兴业县石南镇村民覃某某前来消委会投诉,称其于2016年7月21日在同村村民李某某处购买某品牌水泥2吨用于自建房屋,使用后于8月23日发现水泥有质量问题,凝固性较差,要求当事人李某某赔偿材料损失及误工费10000元。经工商部门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当事人李某某一次性补偿消费者覃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双方互相不再追究责任。

消费警示:消费者要选择正规的诚信商家购买建材,并注意保留一定的样品以及消费凭证。

超市电梯处摔伤,商家要担责

2016年3月12日,庞女士和女儿到玉林某超市购物,在二楼乘坐手扶式电梯下楼时,女儿在扶手电梯处摔伤鼻子,庞女士要求超市给予一定赔偿。超市负责人表示,虽然事故发生在超市内,但超市的扶手电梯是安全合格的,并张贴有相关安全告示,事发后超市有工作人员协助处理受伤的消费者,故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只同意承担赔付1000元的责任。庞女士对超市赔付1000元表示不满意,双方僵持不下,发生纠纷。经消委会约谈沟通,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超市一次性给付消费者慰问金8000元。

消费警示:消费者带小孩购物消费时,要注意携带好小孩,注意其人身安全。在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对安全防护措施张贴安全警示、告示。

事故车当新车售,坑人

2016年9月1日,市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梁某某的举报,称其于2015年5月31日在玉林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66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东风牌多用途乘用车景逸X3一辆,但经销商隐瞒了该车辆发生过事故的信息,以新车销售给其本人。经核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的确未告知消费者该车辆曾出现事故并维修的事实。当事人销售该车辆获得销售差价4006.45元。经工商部门调解,由经销商赔偿消费者12万元,该纠纷案当天交付赔偿金额并结案。

消费警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购车时,请选择信誉好的商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消费时,请索取消费凭证,以便维权。

销售不合格农药,该罚

2016年5月19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州区仁东镇旺卢村的广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玉林市某农药分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并委托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销售的燎原牌20%百草枯水剂进行抽检。经检验,判定其销售的燎原牌20%百草枯水剂为不合格商品。市工商部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农药38件、处以罚款30000元的决定。

消费警示: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资商品时要查看包装是否完好、生产厂家是否合法、商品标识是否正确,仔细阅读使用方法说明,并索取消费凭证以便维权。

收了钱没交车,商家太失信

2016年10月15日,消费者梁某某与容县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2016款马自达某型号汽车一辆,合同约定10个工作日交付汽车。可过了约定时间,消费者多次上门催促,商家都未能按期交车。消费者即要求商家退回定金5000元及赔偿违约金,但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商家退回5000元定金并赔偿违约金1800元(两项合计6800元)给消费者。

消费警示:合同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消费者在购物和选择服务时,一定要仔细签订购物和接受服务的合同,并妥善将合同保管好,以便维权。

燃气公司强卖保险,不妥

消费者唐某某到工商部门投诉,称其于2015年8月底交了燃气安装费,直至2016年1月17日才开通燃气使用。1月18日,唐某某到玉林市某某燃气公司办理充气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要补买保险或报警器,唐某某当场表示不愿意买,并指出燃气公司的宣传资料也没说明要买保险,但工作人员强调一定要买。唐某某勉强买了保险后,总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1月22日,唐某某到燃气营业厅反映,指出该公司强行要求消费者买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但工作人员仍强调一定要买,并告知唐某某该款已上交保险公司,无法退还。无奈之下,唐某某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燃气公司退回其所交保险费200元。

经工商部门核查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玉林市某某燃气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将保险金200元退还给消费者唐某某。

消费警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拨打12315维权电话。

(通讯员 弄小清 黄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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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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