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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男子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来源:玉林晚报 2016-09-30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新闻回顾:去年2月1日下午5时许,博白县的小钢(化名)与同村的几个孩子在自家客厅看电视时,一名30岁左右的同村男子突然闯了进来,抡起手中的锄头砸向毫无防备的小钢,小钢头部被砸中,整个人瘫在了地上。行凶男子并不罢休,拖小钢到室外走廊,继续用锄头砸打他的头部……遭遇飞来横祸,小钢颅脑损伤严重,医护人员昼夜施救却最终回天无力。他的父母忍痛决定,无偿捐献孩子的器官,以另一种方式延续孩子的生命。

案发后,行凶男子逃离了现场,民警随后赶到将其控制。今年1月22日,该案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事发当天,他听村里人说小钢曾讲过他的一些坏话,因此怀恨在心,随即返回家里拿了一把1米多长的农用锄头直闯小钢家,砸打小钢头部,把小钢打瘫在地后,将锄头扔进路边池塘里。在骑摩托车打算逃离村子过程中,被赶到的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小钢是被他人用钝器致伤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庭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不应负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重新申请鉴定的辩护意见。经核查,被告人供述作案前曾反复吸食毒品,作为一个正常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吸食冰毒毒品后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仍自愿吸食毒品,吸食毒品本身是违法行为。吸食毒品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与病理性的精神病人不能控制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本质是不同的,不属于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的辩护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持械入室,伤害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今年8月22日,一审判决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支付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廖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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