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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在举报之后 难免让人猜测

来源:南国早报 2016-07-20 00:23   https://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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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程浩楠

经过一年多的投诉、听证、法院一审和二审程序后,7月11日,博白县绿珠井泉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小兰,终于等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法院判决撤销博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井泉公司生产不合格桶装饮用水,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虽然赢了官司,但受到此案影响,陈小兰的企业亏损严重,正面临倒闭。(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4版)

报道称,当时这家水企遭到其他一些无证厂家的排挤和威胁,公司负责人实名举报当地食药监局监管不严。而后,这家公司成了重点监管对象,3个月时间内被监督检查四五次。

按理说,对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首先要依法,得拿出让人信服的检验报告再进行处罚。而当地食药监局拿出的检验报告,被法院认定“不具合法性”。用不具合法性的检验报告去处罚企业,是以为企业不懂法还是自己执法不守法?此举是不是打击报复,笔者不敢妄下定论。虽然当地食药监局负责人表示,执法人员走的程序依法依规,对产品抽检不存在任何私利,但举报之后的“重点监管”总是容易让人产生联想。

其实,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严厉监管,这是好事,有利于防止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确保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但是,如果监管的出发点并非如此,一旦变了味走了样,所谓的“重点监管”就有了打击报复企业的嫌疑。如果真的是为难企业、公报私仇,监管部门就应该被问责,接受处罚,承担相应责任。

水企负责人称,遭遇两次处罚后,公司面临倒闭。由此可见,当地食药监局的处罚认定对公司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虽然处罚被法院判决撤销,但实际影响已经产生,企业的损失难以挽回,谁来弥补?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凡对企业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依规处理,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责任。”权为民所赋,理当为民所用;权力不能异化,不能成为部门私权、特权。执法者要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不能任性,否则被告上法庭,曝光于天下,执法者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更严重的是,容易让部门的公信力受损,权力的公正性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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