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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交通信号灯丧命车祸引纠纷

来源:玉林日报 2016-06-24 12:2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通讯员廖懿记者杨振华)红灯停,绿灯行,人尽皆知的交通规则,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的。然而,在生活中却总有一些人喜欢闯红灯,因闯红灯而引发的车祸也频频发生。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当事人因闯红灯丧命家属要索赔的案件。

2015年7月25日10时许,原告家属刘某驾驶桂K91U26二轮摩托车沿县道博白县那林镇至江宁镇线由北往南行驶,在该线4公里红绿灯处红灯亮起时,与无驾驶资格的被告宁某驾驶的桂K929CE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被告宁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博白县交管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宁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作出:刘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各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先由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比例分担。根据本案事实,该院确定由刘某自负不足部分70%的责任,被告宁某承担不足部分的30%赔偿责任。即被告某财险浦北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即在死亡、伤残赔偿保险限额110000元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0000元;由被告宁某赔偿16943.05元〔(总损失166476.83元-交强险110000元)×30%〕。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请求过高,该院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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